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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目的
本《一般销售条款》适用于餐厅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
- 堂食
- 自助餐
- 预订
- 外卖
第2条——适用范围
这些条款适用于专业人士提供的所有服务,且无任何限制。
第3条——接受
客户确认已根据《消费法典》第L111-1条的规定阅读了《一般销售条款》。
二、自助餐服务
第4条——服务性质
自助餐是一种餐饮服务,允许顾客在完全私人的环境中自由取用食物。
第5条——管理
客户承诺其行为应符合该服务的用途。
第6条——限制
禁止:
- 与第三方共享
- 带食物
- 滥用该服务
第7条——反浪费条款
在遵守相称性原则和合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餐厅保留对任何过度消费或明显浪费行为收取费用的权利。
“浪费”的定义是:
- 任何未被消耗的、数量可观的部分
- 任何反复出现的过度取用行为
若餐厅工作人员发现明显浪费行为,将收取10欧元的固定费用,以补偿被无故取用但未食用的食品。届时将事先告知顾客。
第8条——期限
为了确保服务正常运转并接待所有顾客,餐厅在某些客流高峰时段可能会设定餐桌的最大使用时长。
关于此项限制,已事先向客户进行了告知。
三、价格与财务条款
第9条——价格
价格以欧元为单位,含税。
第10条——消费者信息与价格公示
本餐厅特此向顾客告知适用于餐饮场所的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项信息。
服务价格以欧元为单位,含税(TTC),并按照现行法规进行公示。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相关菜单、餐单、套餐及适用价格均已向顾客提供。
该餐厅还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向消费者告知以下信息:
- 关于所供应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过敏原;
- 当法律要求提供该信息时,肉类的来源;
- 当法规有要求时,产品的原产地或来源;
- 关于酒精饮料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性说明。
如需了解菜品成分、过敏原或服务条款等更多信息,欢迎向餐厅工作人员咨询。
第11条——外带销售
部分产品可根据店内公示的条件和价格提供外带服务。
可选套餐及其价格可能随时发生变动。
四、预订
第12条——实施细则
预订可通过电话、餐厅官网或任何其他向顾客提供的渠道进行。
只有在餐厅确认后(如需确认),预订才算生效。
客户承诺在预订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特别是关于用餐人数及联系方式的信息。
若发现信息明显有误、此前曾有不当行为,或因与服务安排相关的任何正当理由,餐厅保留拒绝或取消预订的权利。
对于团体预订,餐厅可能会提出特殊的预订条件、要求支付定金或需提前确认,这些要求将在预订确认前告知顾客。
第13条——延误
预订将保留至约定时间起十五(15)分钟。
超过该时限且未收到客户通知的情况下,餐厅可自由处置已预订的餐桌。
第14条——未出庭
如果顾客未在预订的日期和时间到店,且未提前取消或通知餐厅,该预订将自动视为已取消。
若客人无正当理由多次缺席或未按预约到店,餐厅保留今后拒绝该客人任何新预订的权利。
采取这一措施旨在保障服务质量和餐桌的可用性,以惠及全体顾客。
五、过敏原
第15条——过敏原信息
根据关于食品消费者信息的适用法规,可能引发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或产品清单已以书面形式提供给顾客查阅。
请顾客在食用所提供的产品前,向工作人员说明任何已知的食物过敏或不耐受情况。
餐厅已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向顾客告知食物中可能含有的致敏原,但鉴于食品的制作、处理或上菜过程,无法保证完全不含相关痕迹。
六、责任
第16条——限制
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承担的是手段义务。
只有在过错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方对其承担责任,且仅限于因提供服务而直接造成的损害。
餐厅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因未按规定使用所提供的设施或设备而造成的损失;
- 因客户在预订时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
- 《民法典》第1218条所指的不可抗力情形;
- 客户遭受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机会损失或非物质损害。
本条的规定适用时,须遵守适用于消费者的公共秩序规定。
七、撤销权
第17条——排除
根据《消费法典》第L.221-28条的规定,对于在特定日期或按特定周期提供的餐饮服务,不得行使撤销权。
因此,经餐厅确认的预订一经确认,即不享有任何撤销权。
本条款不影响餐厅明确接受的任何取消或修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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